重要之宣言
- 紐倫堡宣言 (Nuremberg code; 1947)
- 日內瓦宣言 (Declaration of Geneva; 1948)
- 赫爾辛基宣言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964)
- 里斯本宣言 (Declaration of Lisbon on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 1981)
本院倫理守則
醫事人員有違反本守則之情事時,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後,召開臨時醫學倫理委員會,依違法程度由院方決議建議辦理相關處理原則→移交人事單位,依情節為下列方式:1.警告 2.申誡 3.記過 4.調職 5.解聘等之處理,決議送分院或總院辦理解決。必要時需接受醫學倫理委員會安排之倫理教育講習。各類實習學生、實習醫師由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函送各送訓單位處理。
有關之法律、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