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1》
1.定義: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3Ⅲ》
2. 預立醫療決定書: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簽署一份表達醫療意願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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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病人自主權利法§3Ⅵ》
2.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流程
(1) 具完全行為人能力者撥打本院服務專線(03)5278999 轉分機7126 (社工師)。
(2)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08:30-12:30、13:30-17:30。
(1) 護理師協助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的日期與時間。
(2)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為自費門診:本院費用為每人3,500元,若2至3人一同簽屬,則每人2,250元,若4人以上則每人1,500元。
(3) 門診時間:需60-90分鐘。
(4) 由醫療團隊(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與意願人本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不指定,如有指定,須滿20歲或未滿但已結婚者) 共同參與門診,討論當意願人處於五大類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單一部分。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討論完成,由意願人本人簽屬「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兩位見證人見證簽名,醫院協助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系統,三個工作天後會完成註記於健保卡中。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1)囊狀纖維化症
(2)亨丁頓氏舞蹈症
(3)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
(4)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5)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6)多發性系統萎縮症
(7)裘馨氏肌肉失養症
(8)肢帶型肌失養症
(9) 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
(10)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11)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
(12)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
*相關連結衛生福利部擴大12類疾病